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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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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