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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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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三、領事事務文…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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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