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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規範了外來人口申請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的相關費用收取標準,目的是統一收費並規範相關申請程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10-30・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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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外來人口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依條約或協定申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每件每五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但基於互惠原則,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申請費用。 前項所稱外來人口,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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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案經受理者,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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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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