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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匯經紀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行報備,並副知金管會: 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 三、合併或解散。 四、因經營業務發生訴訟事件。 五、其他本行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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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