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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匯經紀商應按月提列錯帳損失準備。 前項錯帳損失準備,除彌補錯帳所發生損失或本行同意者外,不得支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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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