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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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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經紀商,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於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後許可,並經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下列全部或一部居間業務之營利事業: 一、外匯買賣。 二、外幣拆款。 三、換匯交易。 四、其他經許可之外匯業務。 外匯經紀商亦得經本行洽商金管會核准,辦理與前項業務相關之新臺幣居間業務。 非經許可,不得辦理與前二項相關之居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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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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