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 第3條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3條

外匯經紀商辦理居間業務之對象如下: 一、國內外銀行。 二、其他經本行洽商金管會同意之金融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