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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匯經紀商擬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載事項者,應報請本行許可,並辦理公司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變更登記後,向金管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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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