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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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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