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臺投資,或依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應聘來臺,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至第五目、
第八條至
第十一條之專業工作,或經外交部專案許可居留,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本人、其原經許可居留之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