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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第12條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2條
下列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在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或在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研習、受訓之人員。 三、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 四、與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 五、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
第九條
第二項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核發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三年,必要時,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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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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