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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3條

外國人以依親為居留原因取得之外僑居留證,以其所依親屬之居留期限為居留期限,其所依親屬為我國國民者,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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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