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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21條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境後再入境之必要者,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核 發重入境許可。 前項重入境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二種,效期得與外僑居留證相同,外 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境許可視同註銷。 第一項之重入境許可,得於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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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