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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 第22條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22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內政部得限令其出境: 一、經撤銷簽證者。 二、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犯罪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或經赦免者。 四、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 五、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六、犯罪經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查緝者。 七、其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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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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