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23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3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聘僱許可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本法
第五十七條
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安排被看護者至指定醫療機構重新依規定辦理專業評估,或重新檢具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雇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辦理,或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及診斷已不符
第十八條
第一項或前條資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
第七十二條
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條
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