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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38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8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
第五條
第二款規定之外展製造工作,應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試辦,依產業創新條例
第五十條
第一項成立之工業區管理機構,委由下列之一者擔任雇主: 一、財團法人。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 三、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非營利組織。 前項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展製造工作,其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特定製程之生產事實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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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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