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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0條

第 七 章 外展製造工作
雇主指派外國人從事外展製造工作之服務契約履行地,其自行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與使用從事外展製造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服務契約履行地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外國人人數,依服務契約履行地受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工業區管理機構,應自外國人至服務契約履行地提供服務之日起,每三個月依第一項規定查核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外國人比率,並將查核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服務契約履行地自行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及使用從事外展製造工作之外國人,合計超過第一項規定之比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雇主不得再指派外國人至服務契約履行地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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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