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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55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
第七十二條
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指派外國人至未具有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事實之場域從事外展農務工作,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相關法令或核定之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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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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