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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3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之外展農務工作,其雇主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其服務契約履行地應具有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事實之場域。 依本標準規定已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外展農務服務: 一、海洋漁撈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海洋漁撈技術工作。 二、製造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製造技術工作。 三、屠宰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屠宰技術工作。 四、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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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