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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7條

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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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