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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8條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時,應予隔離並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消毒。 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 第一項前段醫療費用,應由受收容人支付;確無力支付者,由移民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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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