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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 銷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者,雇主對於該外國人違法行為之發生已盡相 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者,其聘僱外國人之名額應予保留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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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