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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辦理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之指定銀行於報經中央銀行核准後,得委託其他 金融機構、公司、行號或團體代為收取特約商店之外國信用卡簽帳單,並 交由該指定銀行憑向國外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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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