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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指定銀行經營外國信用卡簽帳單之收款業務,應先備文檢附得向國外收取 簽帳單據款項之資格證明、該信用卡發行量、各國特約商店家數等資料向 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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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