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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指定銀行應按月填報左列資料表,於次月十日前送達中央銀行外匯局,並 將有關資料妥為保管以備有關機關稽查: 一、辦理外國信用卡簽帳單收款業務者,應填報「指定銀行辦理外國信用 卡收款業務資料表」 (如附表一) 。 二、承做以外國信用卡借款業務者,應填報「指定銀行辦理以外國信用卡 借款業務資料表」 (如附表二)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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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