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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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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