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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48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48條
雇主依
第四十五條
或前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亦應具備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複驗該外國技術人力之專長或資格。經複驗不合格者,應不予許可。 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送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該專長測驗,得指定日期辦理測驗,並得邀請具該專長之專業人士到場見證。 前項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工作類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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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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