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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47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47條
第 三 章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之程序 › 第 二 節 國內招募求才
被看護者符合
第三十一條
第三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
第五條
第十款之工作之意願者,應以合理勞動條件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七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滿足其需要時,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
第五條
第十款之工作。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及供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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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
「國內招募求才」的其他條文
第45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
第46條
被看護者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工作…
第48條
雇主依第四十五條或前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亦應具備之。…
第49條
雇主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招募期滿次日起十…
第50條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
第51條
雇主曾以下列方式之一招募本國勞工,於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得自招募期滿次日起六十日內,向工作場所…
第52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第46條
看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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