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70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70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施行前,外國技術人力已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核准受聘僱從事工作,其原核准聘僱許可或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9條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第71條本辦法有關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7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69條看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