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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72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72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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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7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條件實地查核。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
第34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聘僱許可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
第38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
第6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核發雇主境外引進或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境內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之次年起,…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9條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
第70條
本辦法施行前,外國技術人力已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核准受聘僱從事工作,其原核准聘僱許…
第71條
本辦法有關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71條
看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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