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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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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第10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大管輪考試: 一、領有一等管輪證書後,任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一等管輪 二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大管輪 證書後,任證載職務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管輪及大管輪年資合併計算滿三年,並持有一等大管輪晉升訓練 結業證書者。 大學輪機系畢業,具有前項第一款之應考資格,其任一等管輪之年資,得 縮短為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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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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