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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第11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管輪證書後,任二等大管輪一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輪 機長證書後,任主機推動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輪機長一年以上者 。 二、前款大管輪及輪機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輪機長晉升訓 練結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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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