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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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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第5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大副考試: 一、領有一等船副證書後,任國際航線一六○○總噸以上船舶一等船副二 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大副證書後,任國際航線船舶 大副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船副及大副年資合併計算滿三年,並持有一等大副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大學航海系畢業,具有前項第一款之應考資格者,其任船副之年資,得縮 短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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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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