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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第6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副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船舶二等大副一年以上,並 領有外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船長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國際航線 或國內航線船舶船長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大副及船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船長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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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