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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 第13條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3條
載運有害物質之外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者,應持有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通過: 一、船名及國籍。 二、載運物質、種類及數量。 三、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 四、航行路線。 五、上一港口及目的港。 前項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全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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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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