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 第14條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國防部: 一、船名及國籍。 二、船型。 三、編號。 四、噸位。 五、呼號。 六、敵我識別型碼。 七、通訊方法。 八、通訊頻率。 九、船長姓名。 十、船載人數。 十一、是否配載飛機。 十二、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 十三、航行路線。 前項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國防部應通飭所屬,全程監控。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