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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 第16條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 一、發生內亂戒嚴,須防止外力介入。 二、與外國發生武裝衝突或敵對狀態。 三、發生海上緊急危難。 四、武器系統研發試驗。 五、作戰演訓。 六、建構國防機密工程。 七、其他有關國家利益或安全事項。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期間,行政院得委任國防部公告,並依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通報送達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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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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