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 第15條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5條

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 一、船名及國籍。 二、目前船位。 三、船速。 四、執行之公務。 五、目的港。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