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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4條

中華民國領海內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或變遷,致影響航行安全者,航政主管機關應隨時公告。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發現海上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或變遷致影響航行安全者,船長應即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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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