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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第2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應收費項目如下: 一、簽證費。 二、特別處理費。 三、郵電費。 前項各款收費,依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費額,分別按下列申請簽證所在地及幣別支付: 一、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申請者:依所定新臺幣費額支付。 二、在我國入境國際機場或港口申請者:得就所定新臺幣或美金費額擇一支付。 三、在我國境外(以下簡稱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費額支付;其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美金折合當地幣別計算費額,並報外交部備查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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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簽證費分為停留簽證費及居留簽證費,其費額如下:一、單次入境停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第4條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及費額如下:一、准予抵我國國際機場或港口時申請簽證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元…第5條郵電費分為簽證申請人支付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專案辦理其簽證案件所需之電報費,及駐外館處寄送證照或…第6條駐外館處應將依本標準之收費及折合當地幣數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外交部核定者,免予公告。第7條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但駐外館處因特殊情形,報經外交部同意退費者…第8條依本標準收費,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9條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及徵收規定,外交部應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定期檢討,並得視國內外物價、匯率…第10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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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