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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12條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 、研習、就學、就醫、洽辦工商業務或因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 作未滿六個月停留之人士。 前項簽證,申請人經特准得於抵華時申辦。其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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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