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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13條

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核發效期五年以下及停留期限未滿六 個月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停留簽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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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