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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4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分為左列四類: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居留簽證。 四、停留簽證。 前項簽證准許留華之期間及簽證種類之變更,由外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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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