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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5條

外交簽證得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及副元首通行狀之左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中華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與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華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中華民國所參加之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 職員因公來華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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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