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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軍艦駛入中華民國領海港口管制辦法 第1條

外國軍艦請求駛入我國領海、港口,均應由所屬國政府、使領館或代表機 構,敘明具體任務、軍艦艦名、艦型,編號、噸位、呼號,頻率、通信方 法、艦長姓名、艦載人數、是否配載飛機、進泊地方、到達日期及停留日 數等項,於預定到達日期至少十日前文達外交部請求同意。但確因天災、 損傷或意外事故,臨時緊急請求者,得不受上述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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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