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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軍艦駛入中華民國領海港口管制辦法

一句話看懂
外國軍艦駛入中華民國領海港口管制辦法規範外國軍艦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港口須事先申請許可,並規定相關管制措施,以確保國家安全和遵守國際法規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0-24・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外國軍艦請求駛入我國領海、港口,均應由所屬國政府、使領館或代表機 構,敘明具體任務、軍艦艦名、艦型,編號、噸位、呼號,頻率、通信方 法、艦長姓名、艦載人數、是否配載飛機、進泊地方、到達日期及停留日 數等項,於預定到達日期至少十日前文達外交部請求同意。但確因天災、 損傷或意外事故,臨時緊急請求者,得不受上述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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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凡外國軍艦請求駛入我國領海、港口,均由外交部會商國防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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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外國軍艦前來我國之請求可予同意者,由外交部答覆對方,並由國防部將 依第一條所敘之詳情轉飭所屬知照及通知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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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外國軍艦前來我國之請求應予拒絕者,由外交部答覆對方,同時由國防部 酌情轉飭所屬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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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外國軍艦於我國領海、港口之行動,應符合其原報任務。 國防部所屬單位及有關單位對於前項外國軍艦之行動應予注意,其有與原 報任務不符之情事,應即設法勸阻;不服勸阻者,應即層報國防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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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外國軍艦確因天災、損傷或意外事故,臨時緊急請求駛入我國領海、港口 時,國防部應通飭所屬嚴密監視,一俟即因消除,即促其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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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凡經同意前來我國之外國軍艦,其任務性質及艘數不得變更。但有特別理 由必須改變其任務性質或增加艘數者,應準用第一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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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外國軍艦前來我國之行程完成後,海軍或有關單位應即將其艦名、艦型、 編號、進出我國領海日期及在我國領海、港口內之動態等情報層報國防部 並副知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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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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