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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外國銀行分行準用本法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之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如下: 一、所稱授信條件,包括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之有無、貸款期限及本息償還方式。 二、所稱同類授信對象,指同一外國銀行在我國所有分行、同一基本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授信客戶。但外國銀行無基本放款利率者,以最近一年度為比較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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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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