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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外國銀行分行應依據其經營業務之性質及範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內部稽核工作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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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