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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外國銀行分行盈餘之匯出,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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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