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2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命外國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告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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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